公司不必最大化利润(2015)

2021-02-09 21:33:01

康奈尔法学院杰出的公司法和商法教授林恩·斯托特(Lynn Stout)是"股东价值神话:如何让股东首先伤害投资者,公司和公众。"

人们普遍认为,公司董事负有使公司利润和“股东价值”最大化的法律责任,即使这意味着逃避道德准则,破坏环境或伤害员工。但是这种信念是完全错误的。引用美国最高法院在最近的Hobby Lobby案中的意见:“现代公司法不要求营利性公司以牺牲其他一切为代价谋取利润,而许多公司则没有。”

在Hobby Lobby案中,该案涉及一家控股公司与控股股东的紧密关系,但法院关于公司宗旨的陈述并不限于此类公司。州代码(包括特拉华州的代码,该州是公司法的重要州)类似地允许为“任何合法业务或目的”成立公司。大型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通常也用这些广义术语来定义公司目的。公司判例法将董事描述为不仅对股东而且对公司实体本身负有责任的受托人,并指示董事为“公司的最佳利益”使用权力。

为股东的“最大利益”服务与最大化利润或最大化股东价值不是一回事。 "股东价值,"一方面,一个模糊的目标是:没有一个单一的“股东价值”可以存在,因为不同的股东具有不同的价值。有些是长期投资者,计划持有数年或数十年的股票。其他人是短期投机者。

商业判断规则为董事提供了保护,使其免受司法第二猜测的影响,以更好地为其公司和股东提供服务。

而且,大多数投资者不仅关心他们的投资组合,而且关心他们的工作,他们的税收负担,他们购买的产品以及他们呼吸的空气。也就是说,通过解雇员工,避税,销售劣质产品或污染环境来最大化利润的公司对股东的伤害大于对他们的帮助。

更重要的是,当涉及到经营业务时,公司董事受到称为商业判断规则的保护,免受大多数干扰。简而言之,它说,只要董事会不因个人利益冲突而受污,并做出合理的努力保持知情权,法院就不会就董事会对公司最有利的决定进行第二次猜测。这些决定会降低利润或股价。

除了罕见的上市公司决定将自己出售给私人竞标者的情况外,商业判断规则还为董事提供了几乎绝对的保护,免受司法第二种猜测如何最好地为公司及其股东提供服务。

尽管特拉华州的一些案例讨论了从长远来看要实现股东价值的最大化,但特拉华州(与其他州一样)运用商业判断规则来保护公司的董事,因为董事声称这会最终对公司有所帮助,从而减少了利润和股价。在2011年的Air Products,Inc.诉Airgas一案中,商业判决规则允许Airgas董事拒绝出售该公司,即使出售会给Airgas'股东获利丰厚。

那么,董事必须最大化股东价值的错误观念从何而来呢?这个概念在没有公司法知识负担的经济学家中特别受欢迎。但是它也受到越来越强大的激进对冲基金的欢迎,这些对冲基金从骚扰董事会到采取短期内提高股价的策略中获利,以及由“按绩效付费”计划驱动的公司高管将其薪酬与每年的股东回报挂钩。

换句话说,是激进的对冲基金和现代高管薪酬惯例(而非公司法)驱使当今许多上市公司近距离地专注于短期收益。减少投资和创新;虐待雇员,顾客和社区;并沉迷于鲁ck,不负责任和破坏环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