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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特别发言人关于《第一财经日报》两记者被诉、财产被查封事件的声明

prisco kea 提交于 2006-8-30 9:16:10

标签 富士康 第一财经日报 


连日来,有关台资富士康科技集团旗下企业起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案,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注意和评论。   因不满《第一财经日报》关于员工“超时加班”等问题的报道,富士康科技集团旗下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以名誉侵权纠纷为由,向该报记者翁宝、王佑提出总额人民币3000万元的索赔,并要求法院查封、冻结了两名记者的个人财产。   作为以致力舆论监督、推进法治建设为己任的新闻媒体,我们密切关注有关事态的发展,并申明本刊对此事件的初步意见。   我们认为,《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翁宝、王佑被诉,翁宝夫妇、王佑被查封冻结财产事件,反映出目前本案的司法状况至少存在三个问题:   第一,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裁如所请,迅即查封当事人财产,而据《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深圳中院至今未向两位被查封财产的记者送达起诉状副本,显然违法。不知这样的程序发明所自何来?   第二,深圳中院欲查封翁宝的财产,实际查封的却是翁宝和他妻子的共同财产,因此非法查封了翁宝的妻子的财产。这样的司法行为涉嫌职务侵权。   第三,深圳中院在两份裁定书上的查封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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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特别发言人关于《第一财经日报》两记者被诉、财产被查封事件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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