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FII称,德国将违反3项拥有单一专利的国际协议

2020-09-17 20:47:20

德国将就统一专利法院(UPC)进行投票,这项提案将扼杀软件领域的就业和创新。

致德国联邦议院的公开信:“德国将违反3项具有单一专利的国际协议”

明天,即2020年9月17日星期五,德国联邦法院将被要求批准单一专利及其法院(UPCA)(议程第55点)。我们要对这一批准提出4点反对意见,因为它有违反3项国际协定(“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欧洲人权公约”和“德国宪法”)和德国宪法的风险:

FFII EV代表了欧洲3000家软件公司和独立软件开发商的声音。我们的软件公司反对UPCA,因为它将通过这样的法院的判例法来验证软件专利,利用“技术效应”或“本身”漏洞,欧盟委员会在2012年关于UPC的备忘录中证实了这一点。软件专利对创造就业机会有负面影响,因为小型软件公司没有资源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软件专利也遭到了我们行业的大多数公司的反对,因为越来越多的诉讼公司(也被称为“专利流氓”)试图榨取金钱。

我们要求贵方派遣UPCA重新谈判,以便欧洲法院(CJEU)对软件专利拥有发言权,因为单一专利的法律基础是第118条TFEU“欧洲知识产权的创造”。2012年,英国对CJEU过敏,要求取消第6-8条,这将赋予CJEU决定专利法的权力。专利行业也想要自己的法院,并垄断专利法的解释。

在CJEU是否能够对可申请专利的主题做出裁决的问题上,专家们意见不一,因为UPCA的设计是为了避免CJEU对专利法的干预。

2.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VCLT),英国仍被列为该协定的“谈判国”。

英国仍然被列为该协定的一个国家部分,司法部为了使UPCA“生效”,采取了非常有创意的法律伎俩。

今年6月,司法部表示,英国批准该条约是使该条约生效的一项要求:

“英国因脱欧而违反公约的事实并不妨碍其实施:公约生效条例及其规则应确保所有三个合同国--联邦德国、法国和英国--在统一专利法院开庭之初就已经参与了司法系统。[…]。

不管英国的批准目前存在与否,脱离大不列颠对生效规定的适用性无论如何都没有影响,因为这些规定的解释是这样的:如果这三个国家中的任何一个都不能被任何人预见到,那么整个对英国的生效并不妨碍其余的参与者。“。

7月21日,英国通过向欧盟理事会发出普通照会,于7月21日取消了对UPCA的批准。

英国仍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E)条意义上的“谈判国”。英国尚未同意其参与起草和通过的国际条约(UPCA和两项相关议定书)生效。因此,除了现在与对“协定”和“议定书”相关规定的字面解读相反之外,似乎没有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4条生效的依据。

由于伦敦仍被列为UPCA中作为制药法院所在地的国家之一,德国联邦必须将UPCA发回欧盟委员会重新谈判。德国不能为了单方面(临时或无限期)将伦敦法院的工作量重新定向到巴黎和慕尼黑而重新解释UPCA。

3.不遵守“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依法设立的法庭”

尽管存在英国退欧问题,德国司法部本应按照其联邦部委联合议事规则(GGO)的要求,连同法案一起向您提交一份关于UPCA遵守ECHR(欧洲人权公约)情况的分析报告。

美洲人权委员会不遵守“欧洲人权公约”,因为其议事规则是由一个鲜为人知的行政委员会制定的,这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依法设立的法庭”,根据该条,欧洲人权委员会的判例要求议会[您]应参与这些议事规则的起草和批准。

任何民主党人都会明白,这种判例的存在是为了避免建立由行政权力设立的流氓法庭。这种不遵守的情况在第一起宪法诉状中提出,并在宪法法院2020年3月20日的裁决中提到,但法院没有就这一点做出裁决。

在Coëme诉比利时(2000年6月22日)一案中,欧洲人权委员会法院说,“民主社会中的司法组织不取决于行政部门的裁量权,而是受议会颁布的法律管理”:

根据判例法,“公约”第6条中“依法设立”一词的目的是确保“民主社会中的司法组织[不]取决于行政机关的酌处权,而是[受]议会产生的法律管辖”(见Zand诉奥地利,申请号:第37360/76号,委员会1978年10月12日的报告,“决定和报告”(DR)15,第70和80页)。在法律编成法典的国家,司法系统的组织也不能由司法当局酌情决定,尽管这并不意味着法院没有解释相关国家立法的一定自由。

ECHR,Coëme E.A./比利时,2000年6月22日,要求。32492/96、32547/96、32548/96、33209/96和33210/96号,第98节。

UPCA在2012年谈判后,这个鲜为人知的管理委员会自由决定了法院的费用。这些法庭费用对于“伸张正义”来说很重要,对中小企业来说也是一个非常敏感的话题。与德国的实际情况相比,对于一个简单的案件来说,这些法庭费用将导致诉讼费用增加3倍。这个行政委员会在一个没有代表中小企业的“专家委员会”的建议下,自由决定昂贵的法庭费用。诺基亚(Nokia)或巴斯夫(BASF)等跨国公司被允许发表自己的观点。我们认为这也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依法设立的法庭”,因为这个行政委员会没有立法权。这应该是你作为立法者的角色来决定这些金额应该是多少。

4.UPCA违反了“法治”(TFEU第二条),EPO不能因管理不善而告上法庭。

UPCA还违反了德国宪法和“欧洲联盟运作条约”(TFEU)第2条规定的“法治”原则。

欧洲专利局(EPO)不能因管理不善而被告上法庭,目前德国宪法法院有4起违反这一原则的悬而未决的案件。法院预计将在今年年底之前公布对这些投诉的裁决,这可能会对欧洲专利制度的架构产生一些深远的影响。司法部似乎不想等待这一重要决定。

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认真解决,UPCA被送回重新谈判,我们将考虑要求德国宪法法院在第二次宪法申诉中重新考虑这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