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法官裁定GPL许可证在法国版权法院不适用

2020-09-15 16:03:16

TL;Dr Landmark案Enr‘ouvert vs Orange,经过9年的法律战,版权法庭(巴黎TGI)发现GPL许可证不适用,并驳回了此案。

将判决理解为,既然本法院在这里没有什么可以考虑的,那么除了撤销案件之外,别无选择。当事人可以基于另一种理由(合同纠纷而不是版权)在另一家法院再次提起诉讼。

我们要解释案件,当事人,观点,判决。对法国的法律体系和知识产权(IP)法作了相当多的额外解释。

Enr‘ouvert:法国的一家软件公司,专门开发身份和访问管理软件。

奥兰治(前身为法国电信):法国的一家大型电信运营商(类似于英国读者的英国电信)。

Orange Application for Business/Orange Business Services:一家IT服务和咨询公司,从Orange(类似于埃森哲/IBM/塔塔)剥离出来。

MON服务公共:访问法国公共服务(税收、福利等…)的单点登录门户。。

我们将橙色概括为橙色,手头的问题不是企业集团是如何结构的。

Enr‘ouvert创建了软件Lasso,这是一个用于SAML身份验证的库,第一个版本发布于2004年3月23日。

奥兰治在2005年赢得了为法国政府开发身份门户的项目投标。

Enr‘ouvert必须支付自己的法医费用,并向奥兰治支付14000欧元的费用来支付他们的费用。

“Il apparaüt ainsi que la Sociétéentr‘ouvert PourSuitéla Réalitéla Réparation d’un dommage générépar l‘inexécution par les Sociétés défenderess d’义务résulant de la License[,]et non Pas la Violation d‘une义务Exérieure au Contronat de License。

La Solution du Legal Requiert l‘prrétation de la License libre,Régissant les Rapports Entrre les Parents in Causing Pourétablir la légalitéou l’Iillégalitédu Comportement Reproché。

这是一种关系,因为它是一种自然契约,也是一种自然契约,也是一种公共关系,也是最重要的一种关系,因为它与社会的关系是相互联系的,因为它是社会的橙色资源,也是许可证和自然契约的一部分。

在申请非累积责任原则时,合同中最易受影响的是对需求的反应,而不是冲突和冲突中不可挽回的行为,因此,基金排除了对反应的排斥作用,因此没有社会责任的保障,也就是社会责任的不可挽回和不可挽回的行为,而不是权利和义务的冲突和权利的获取,基金的排他性和社会责任的无因性,以及社会责任的无因性和不可挽回的行为,以及社会责任的获得、基金的排他性和社会责任的无因性,这些都是在申请中适用的原则,也是对社会责任最敏感的合同,也是对社会不可挽回的行为的一部分,因此,只有在合同中排除了责任,才能保证社会的正常运作,才能保证社会的安全。“”“。

“看来,Enr‘ouvert公司要求赔偿被告公司不履行许可[,]赋予的义务所造成的损害,而不是因为违反许可合同中的一项外部义务而要求赔偿。”“,”“看来,Enr’ouvert公司要求赔偿的是被告公司没有履行许可[,]赋予的义务,而不是因为违反许可合同的外部义务。

案件的解决需要解释自由许可[GPL],规范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确定行为的合法性或违法性。

因此,Enr‘ouvert公司和Orange公司在使用许可证方面的关系是契约性的。

根据非累积责任原则[原告],原告只能援引合同法[响应性合同],必须裁定原告在其关于假冒(版权)的诉讼及其基于侵权法[响应性公民]的要求中不可受理。[…]。“”“。

“适用于l‘条款L122-6 DU CODE de la PRPRIéTéTéKOKELLELEL,Les Actes liés au droit d’Developing du Logiciel,tels que”le droit d‘Effects et d’Autoriser:1/la Replication Permanente ou Provisoire du Logiciel(…)。;2/la导入,l‘适应l’安排吹捧自动修改和la复制du logiciel“,Sont Expressément réservés para la loiàl‘auteur du logiciel et Soumisàl’Autorization de celui-ci[…][Sont Expressément réservés Para la loiàl‘Auteur du Logiciel et Soumisàl’Autorization de Celui-ci]。侵犯权利法“(L335-2 DU CODE de la PropriétéKnowledge elle)(第L335-2DU CODE de la PRPRIéTéKnowledge elle)条规定了最严格的法律制裁(L335-2 DU CODE de la Propriété知识分子)。

在目的地,Par la Permettre l‘Utilization du Logiciel Conformémentàsa目的地,Par la Personne ayant le droit de l’Utiliser“sont aménagées,selon l‘alinéa 2 de l’l‘文章L122-6-1 du code de la propriétésecuelle,Par la Personne ayant le droit de l’Utiliser”sont aménagées,selon l‘alinéa 2 de l’文章L122-6-1 du code de la propriétékomelle,par la Personne ayant le droit de l‘u。

En l‘ocurence la bibliothèque lasso est miseàdisposition dans le cadre d’une License libre GNU GPL V.2,qui e consistent our le donneur de licenseàautoriser un utilisateur,àexécuter,disuser et modifier un logiciel,àCharge our celui-ci de parter les Contracant d‘use prévues au converat de License对应。“”“。

“根据知识产权条款L122-6[…]。;永久或临时复制1/2/翻译、调整或安排或任何其他修改和复制的权利;法律明确保留给软件作者,并须得到他们的许可。侵犯保留给作者的权利将受到伪造的惩罚(知识产权L335-2条)。

但是,根据知识产权第2条L122-6-2款,各方之间的合同安排了“允许有权使用软件的人根据其目的地使用软件的特殊条件”。

在这种情况下,库Lasso是在自由[原文如此]许可GNU GPL v.2下提供的,该自由[原文如此]许可GNU GPL v.2包括授权授权者授权用户、运行、分发和修改软件,直到该用户遵守许可合同规定的条件。“”“。

让我们来谈谈美国版权法,GPL就是在那里创立的,而且是有意义的。

美国在很大程度上基于复制品的概念,如果你拥有某件东西的复制品,你可以自由地在你认为合适的地方使用它(“你可以自由使用”)。这里有更长的解释,请阅读。

如果你有一把叉子(厨房用具),你可以用那把叉子做任何事情。如果你有软件,你可以用软件做任何事情。

如果您获得了软件的[合法]副本,则可以随意使用该副本。与叉子的类比在这里显示了它的局限性,因为叉子不能无限复制。创建副本和提供副本的权利仅限于版权所有者。这是美国软件许可的基础。

考虑到这一点,再读一遍GPL许可证。现在,您应该理解他们为什么痴迷于副本和复制,并确保许可证逐字包含在副本中。这也暗示了为什么法律在英文中被称为“版权”,“复制的权利”。

假冒是一个相当“强烈”的字眼,在这里想一想严重的损害和责任。创建副本的一方可以被追究损害赔偿,每创建一个副本就会受到损害,而所有副本都是非法使用的。

美国法律体系有许可的概念,其中许可是所有者允许他人使用和/或复制其软件的一种方式。

外国读者会注意到,美国公司喜欢认为他们只提供使用软件的许可,而不是软件或软件副本的所有权(例如,参见任何EULA中的措辞),这对外国读者来说是无稽之谈。这种误解源于美国文化对拷贝(拷贝/版权等)根深蒂固,他们真的不想让消费者拥有拷贝!

美国的法律体系也有合同和合同法。合同和许可证是不同的。这里没有更多的细节,但我只想说,许可证被广泛用于主张版权,而不一定是作为一种合同(其他国家认为是“合同”)。

法国没有版权。对不起,美国读者,你们的“版权”是胡说八道,不适用于这里,尽管“版权”这个词有时会被一字不差地误用。

法律围绕著作权(作者权利)、知识产权和专利。(不是软件专利,软件专利在欧洲是不被承认的)。请阅读版权和作者权利,以了解一些视角上的差异。

导演的权利主要是保护作者的权利。这包括复制和分发(以及允许其他人复制和分发)。

下一个。在法国,合同和许可证之间没有区别(美国法律中有这一点)。

确切地说,没有许可证这样的东西,因此许可证(外文)总是被认为是合同(这对手头的情况很关键,所以最好记住这一点)。建议将“许可”翻译为“反使用”(用于使用)或“反分销”(适用于分销商/经销商)。

合同有法律上的子类别“合同合同”,即在没有谈判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服从另一方当事人的条款,没有谈判的可能性。常见的示例包括公用事业合同或电话合同。美国软件许可证属于该子类别。

请注意,要形成有效的合同是有要求的。许可证-通常不是合同设计的-可能不符合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它是无效的。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和消费者或企业对企业的要求有很大不同。典型的问题包括合同使用另一种语言,合同(EULA)在购买产品之前不可见,合同不是书面的,也不是由双方签署的。

在法国法律中,原告起诉的是假冒产品(这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件事,这很公平)。

该法院是巴黎大审法庭(TGI De Paris),负责处理与作者权利和知识产权有关的民事案件。

法院驳回了此案,称它与假冒(作者权利或知识产权)无关,这是一起合同纠纷。双方之间有一份合同,GPL合同,将义务强加给双方(而奥兰治没有履行其义务)。

处理此案需要对合同进行解释,并确定义务及其是否已经履行。

这里有两个问题,一是原告攻击假冒不在合同上,二是法院可能没有能力解释合同。法国有几个法院处理不同的事务,两个商业实体之间的合同纠纷最有可能诉诸商业法庭(商事法院)。

这在这里是一个重要的先例。它坚定不移地规定软件许可证是合同,只能在合同法/合同法庭解决。

[美国律师会注意到,合同法与版权法的判决在美国也是一个潜在的风险,所以他们可能会同时以这两个理由起诉,为被告留下不容易的出路。我认为这在法国是行不通的,因为不同的法庭和具体情况。]

从理论上讲,Enr‘ouvert可以上诉(又过了9年!)。不是最好的主意,因为上诉可能是基于同样的基础(不确定关于违约而不是假冒的诉讼是否可以继续),而且可能会以同样的方式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