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伯特·皮尔的“警察原则”

2020-06-07 09:08:02

跳到导航跳转到搜索皮利原则总结了罗伯特·皮尔爵士为定义一支有道德的警察部队而开发的想法。这些原则所表达的方法,在英国和其他国家,包括加拿大、澳洲和新西兰,通常称为“同意警务”。[1][2][3][4]。

在这种警务模式中,警察被视为身着制服的公民。他们在得到同胞默许的情况下行使权力监管同胞。同意警务表明,在公众眼中,警务的合法性是建立在对其权力的透明度、行使这些权力的廉洁性以及对此负责的基础上达成的普遍共识支持的基础上的。(#34;“同意警务”)表明,公众眼中警务的合法性是建立在对其权力的透明度、行使这些权力的廉洁性以及对此负责的基础上的。[5]。

在19世纪初的英国,政府试图在伦敦建立一支警察部队,但遭到了很多人的反对。人们对大规模的、可能的武装警察部队的想法持怀疑态度,并担心它可能被用来镇压抗议活动或支持不受欢迎的统治。自1793年以来,英国一直处于与法国的战争中,法国拥有当时最知名、组织最好、薪酬最高的警察部队,以及一支秘密的政治警察部队,许多英国人对任何警察部队与法国的联系都感到不舒服。大多数人不认为组建和控制警察部队是国民政府的工作,而认为它应该在地方控制之下。[6][7]。

专业警务的概念是罗伯特·皮尔在1822年成为内政大臣时提出的。皮尔的“1829年大都会警察法”为大伦敦地区建立了一支全职、专业和中央组织的警察部队,称为大都会警察。[8]。

从1829年开始,向大都会警察局的每一位新警官发布的总则中列出了九项原则。[1][9]虽然皮尔在他的演讲和其他通信中讨论了其中一些原则的精神,但历史学家苏珊·伦茨和罗伯特·柴尔斯没有发现任何证据表明他编制了一份正式的清单。[10]内政部表示,这些指示很可能不是皮尔本人写的,而是大都会警察局成立时的联合局长查尔斯·罗文(Charles Rowan)和理查德·梅恩(Richard Mayne)写的。[1][9]。

防止犯罪和骚乱,作为军事镇压和法律惩罚的另一种选择。

认识到警方履行职能和职责的权力有赖于公众对他们的存在、行动和行为的认可,以及他们获得和维持公众尊重的能力。

要经常认识到,要确保和维持公众的尊重和认同,也就是确保公众在确保守法的任务上愿意合作。

我们经常认识到,市民的合作程度,会相应地减少为达到警方目标而使用武力和强迫的必要性。

寻求和维护公众的支持,不是通过迎合公众舆论,而是通过不断展示绝对公正的法律服务,完全独立于政策,不考虑个别法律实质的正义或不公正,随时向所有公众提供个人服务和友谊,而不考虑他们的财富或社会地位,随时行使礼貌和友好的幽默感,随时准备为保护和维护生命而奉献个人牺牲。

只有在说服、劝谕和警告的行动被发现不足以取得公众合作以确保守法或恢复秩序的情况下,才使用武力,并只使用在任何特定情况下为达到警方目标所需的最低程度的武力。

时刻保持与市民的关系,使警察是市民,市民也是警察的历史传统成为现实,而警察只是市民的一份子,为了社会福利和生存的利益,他们必须全职关注每一个市民的职责。

认识到必须始终严格遵守警察-行政职能,并避免甚至看起来篡夺司法权力、为个人或国家报仇以及权威性地审判有罪和惩罚有罪人。

要经常认识到,检验警察效率的标准是是否有犯罪和骚乱,而不是警方在处理这些问题时采取行动的明显证据。

历史学家查尔斯·里斯(Charles Reith)在他的“警史新研究”(1956)中解释说,这些原则构成了一种在历史和整个世界上独一无二的警务方法,因为它不是源于恐惧,而是几乎完全源于公众与警察的合作,这种合作是由警察有计划地通过确保并保持公众的认可、尊重和喜爱的行为诱导的。[1][11]。

内政部在2012年解释说,这种做法是警察的权力来自公众的共同同意,而不是国家的权力。它并不意味着个人的同意,并在皮利原则之外补充了一条声明:任何个人都不能选择撤回他或她对警方或法律的同意。

现代警察改革者将皮利原则描述为与当今相关,美国执法官员威廉·布拉顿(William Bratton)称其为“我的圣经”。

由于同意警务的传统,与法国等其他西方国家相比,英国在治安犯罪(如骚乱)方面的做法有所不同。[13][14]尽管如此,公共秩序警务对同意警务的做法提出了挑战。[15][16]。

在COVID-19大流行期间,在执行临时法律时,同意警务仍然是联合王国警察的核心考虑因素。[17]。

^a、b、c、d、e&34;同意警务。英国政府。2012年12月10日。

^de Lint,Willem(2004年12月)。加拿大的治安管理(PDF)。第9页。

安德鲁·戈德史密斯(2001)。澳大利亚的警察权力与民主。国家刑事司法咨询服务处。

^巴托,约翰。反对武装新西兰警察的案件#34;。[中英文摘要]学院草本植物。引用日记账需要|日记账=(帮助)。

^";监控摄像机操作规范(PDF)。英国政府内政部。2013年6月。第5页。

“良好治安原则”。公民社会研究所。2015年12月。

书名/作者Deborah:Reach of the Lentz,Susan A.(2007)。皮尔原理的发明:警察研究;历史教科书。“刑事司法杂志”。35(1):69-79。DOI:10.1016/j.jcrimju.2006.11.016.。

查尔斯·里斯(1956)。警史研究新探。伦敦:奥利弗·博伊德律师事务所(Oliver&Amp;Boyd)。P.140.。

休·奥德(2011-05-05)。英国处理抗议活动的方式。卫报。ISSN电话:0261-3077。

^约旦,马克(2012年7月30日)。法国和英国治安管理的背景分析和比较(PDF)(博士论文)。卡迪夫大学。本研究得出的主要结论在于历史、结构和传统的差异体现在法国的中央国家机构和英国人以社区为基础的下放方式上。在这两个州,明显的紧张关系分别存在于共和党理想或皮尔原则与其社会现实之间。

大卫·米德(2010-12-10)。是时候重新考虑同意警务了吗?|大卫·米德(David Mead)。卫报。ISSN电话:0261-3077。

杰米·格雷斯(2018-05-08)。公共秩序警务中权利与保护的平衡:以罗瑟勒姆案为例。“欧洲当代法律问题杂志”。24(1)。ISSN电话:2059-0881。这当然是警察合法性的一个重要因素,基于在英国占主导地位的同意警务理论,公众抗议得到公正的监管,并以政治中立的方式进行。